辽宁维梅民生观察网(李维明)

—— 基于公开文书与现场证据的法治观察
一、事件背景与公开证据梳理
根据国家自然资源督察沈阳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自然督察沈公开告知〔2024〕007 号),经检索,该局不存在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相关信息;同时,朝阳县大庙镇老西沟村村民委员会《关于张显合要求村务公开问题的答复》明确指出:顺和矿业销售有限公司未征收老西沟村集体土地,无公开内容。结合现场拍摄的矿场照片、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朝阳顺和矿业销售有限责任公司(铁、钼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铁矿部分)的批复》(辽环函〔2025〕91 号)等材料,朝阳顺和矿业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顺和矿业”)在实际运营中存在多项涉嫌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具体如下:

(一)违反生态环境行政审批要求,违规建设破碎选厂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 2025 年 8 月 21 日出具的《辽环函〔2025〕91 号》文件明确批复:不允许顺和矿业在矿山建立破碎选厂,所采出矿石必须外售。但现场照片显示,该矿采区范围内已建成多处破碎选厂,长期开展矿石破碎加工作业,现场尘土飞扬,未按批复要求落实矿石外售规定,属于典型的 “未批先建” 及 “批建不符”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未依法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处罚。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明确规定,对未按环评批复要求建设、运营的项目,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责令停止建设或生产,并处罚款。
(二)未履行土地征收手续,长期非法占用集体土地
根据老西沟村村委会的书面答复,顺和矿业未征收该村集体土地,但现场照片清晰显示,该矿长期占用集体土地开展采矿、破碎加工等活动,造成地表严重破坏,属于未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和征收手续的非法占地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
(三)无安全生产许可,长期违法开展采矿作业
根据应急管理部门官网及政府信息公开渠道查询结果,顺和矿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但该矿已持续生产 20 余年,长期在无合法安全许可的情况下开展采矿作业,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五条:煤矿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等证照的,不得从事生产;擅自从事生产的,属非法煤矿,由相关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和采掘设备,并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采矿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四)无合法许可情况下,长期违规供应民用爆炸物品
顺和矿业在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采矿许可等合法手续的情况下,朝阳县公安局长期为其供应民用爆炸物品,涉嫌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相关规定,为非法采矿提供了关键条件。
法律依据: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销售、购买、运输民用爆炸物品,不得从事爆破作业。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未经许可购买、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或者从事爆破作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非法购买、运输、爆破作业活动,处 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购买、运输以及从事爆破作业使用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违法所得。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公安机关负责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对非法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的行为负有查处职责。
二、问题性质与后续监督途径说明
顺和矿业的上述行为,不仅涉嫌违反生态环境、土地管理、安全生产、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等多项法律法规,更反映出相关监管部门在长期执法过程中存在监管缺位、履职不到位的问题。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进驻期间,相关问题已按程序提交督察组。如督察组未依法依规查处,根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条例》及相关规定,公民可通过以下途径继续反映问题:
向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生态环境部纪检监察组反映:对督察工作中存在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及履职不到位问题,可向中央纪委驻生态环境部纪检组举报(举报邮箱:jb@mee.gov.cn)。

向国务院互联网 + 督查平台反映:通过平台提交相关问题线索,由中央层面直接督办地方落实情况。
向辽宁省纪委监委、朝阳市纪委监委反映:对相关监管部门及工作人员涉嫌失职渎职、充当 “保护伞” 的问题,可通过 12388 纪检监察举报热线反映。
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对相关部门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不予查处等行为不服的,可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三、结语

生态环境保护与资源合法利用是维护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基础,任何企业都应在法律法规框架内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任何部门都应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本文章基于公开文书、现场证据及法律法规,客观反映顺和矿业涉嫌的违法违规问题,旨在推动相关部门依法履职,维护法律尊严与社会公平正义。我们相信,在法治框架内,所有违法违规行为终将得到查处,群众的合法权益终将得到维护。
说明:本文所有观点均基于公开可查的证据材料与现行法律法规,未作任何主观臆断或夸大表述,仅作为法治监督与公众知情权的体现,不构成任何行政、司法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