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存疑的情况说明:人为堆渣改变地貌岂能当作土地确权分地依据?

日期:2026-09-11 来源: 浏览量:141 A+ A-

    在辽宁省朝阳市朝阳县大庙镇老西沟村歪南组,一起土地权属纠纷暴露出基层行政文书失实带来的连锁伤害。当事人张显合家庭承包的大东沟阴坡 8 块耕地,坐标标号 800683,原本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如今卷入旷日持久的维权困局,根源来自一份镇政府出具的《情况说明》。

    这份由大庙镇老西沟村委会盖章、后续大庙镇政府加盖公章、镇长签字的《情况说明》记载:2016 年 6 月土地确权之时案涉地块地貌发生变化,经群众商议,依据现状实测面积结合人口重新分地确权,群众均无异议,2019 年 8 月农户领取土地经营权证。文书将地貌变化作为重新调整承包地的事实基础,该份证据被朝阳县人民法院采信,据此作出生效判决,认定张显合案涉耕地已经重新调整分配。

   但实地事实与这份文书的表述完全相悖。所谓地貌改变,并不是雨水冲刷、地质变迁等自然因素形成,而是朝阳顺和矿业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向张显合家庭承包耕地上倾倒采矿渣石、尾矿废料,人为堆积渣土,直接造成原有耕地地貌被破坏改变。把企业非法堆渣毁地造成的地貌变动,拿来作为集体重新分地确权的理由,逻辑本身就站不住脚。
    事件后续发展更凸显这份《情况说明》存在重大疑点。老西沟村委会事后自行纠错,出具新的书面证明材料:包含 28 户村民签字按手印、村委会干部签字并加盖村委会公章,同时附上地块勘测定界图,明确证实张显合案涉耕地位置并未变动,该村在 1994 年土地确权之后,村里再也没有组织过耕地重新分地调整,直接否定此前《情况说明》当中 “重新分地确权” 的核心内容。
除此以外,原《情况说明》当中附列的四名村民签字,经当事人张显合实地走访核实,四名村民本人均确认,该签字并非本人亲笔签署,不清楚文书上签字系何人所为,重要佐证材料来源存疑。村委会已经主动纠正错误,可加盖大庙镇人民政府公章、镇长签字的这份《情况说明》,却迟迟没有得到纠错处理。

    张显合通过 EMS 邮政特快专递,向大庙镇政府正式递交《依法履行职责申请书》,提交村委会更正证明、村民证言、勘测定界图、录音材料等全套证据,申请镇政府核查这份存疑文书,对失实的情况说明予以撤销或者书面更正,并将处理结果书面答复本人。邮政单据完整留存,证明履职申请已经有效送达。可履职申请递交之后,大庙镇政府逾期没有作出实质处置,没有纠错,也没有完整书面答复,行政履职没有到位。
    根据行政法有错必纠的基本法治原则,行政机关自身出具的书面证明材料,如果查实内容失真、依据虚假,负有核查纠正的法定职责。村委会可以知错改错,行使公权力的镇政府更应当实事求是。一份存在重大疑点、佐证材料涉嫌虚假签字、事实基础源于企业非法堆渣毁地的行政文书,被司法裁判采信之后,直接导致张显合家庭合法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使用权遭受侵害。村委会纠正错误容易,但镇政府出具的文书不撤销不更正,生效判决框架之下,当事人仅凭村委会更正材料,无法推翻已经生效裁判结果,当事人维权陷入现实困境。

    法治程序有明确路径。面对行政机关收到履职申请逾期不作为,当事人依法有权提起行政复议,向上级机关申请督促大庙镇政府履行纠错职责;同时可以向纪委监委提交实名控告,针对镇政府主要负责人不依法履职问题依规反映,通过法定渠道追究相关责任。
    值得深思的是,基层出具的证明材料,是法院审理案件重要书证。一份行政文书质量,直接关系老百姓赖以生存的土地权益。地貌究竟是自然改变还是企业采矿排渣人为破坏,群众签字是否属实,集体是否实际召开会议重新分地,这些关键事实,出具文书之时就应当实地核查到位。不能把矿山企业违法破坏耕地造成的后果,转嫁到普通承包农户头上,更不能让一份失实文书,成为剥夺群众合法土地权益的依据。

    基层治理,实事求是是底线。村委会知错能改值得肯定,镇政府更应当直面问题,启动核查,有错必纠。如果行政机关自身出具的文书发现错误却拒不纠正,群众就只能依靠行政复议、监察控告等后续救济途径来讨要公道,既消耗群众时间精力,也损耗基层行政公信力。土地是农民的根,办案审案、出具行政证明,都应当扎根客观事实,不能让企业违法堆渣毁地的既成事实,反过来变成重新调整老百姓承包地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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