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维梅民生观察网
新媒体联络员:李维明
中央连年出台强农惠农政策,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轮作补贴、种植生产者补贴等专项资金,本是保障农民收益、稳定粮食生产的民生红利。《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财政部耕地补贴管理细则、辽宁省惠农资金公示制度均明确规定,涉农补贴台账、农户土地确权面积、补贴发放明细属于法定主动公开信息,每一位参保农户都有权完整查阅自身相关档案。可在辽宁建平县热水镇,群众李凤杰申请公开个人多年土地与补贴档案的诉求,却遭遇层层程序壁垒,本该普照乡村的政策阳光,被人为阻隔在行政办公桌内,值得全社会反思。
农户李凤杰为核实 2016 至 2025 年自身承包土地面积、作物备案、地力补贴、轮作补贴完整台账,依法向热水镇人民政府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此举完全符合国务院 711 号令《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赋予公民的法定权利。按照条例第十条明确规则,谁受理信息公开申请,便由谁承担答复义务,行政机关不得随意委托第三方代为答复。但本案中,热水镇政府未出具任何书面委托手续,径直交由国营建平县热水畜牧农场越权出具答复文书,从答复主体上就已经违反法定程序,这份答复文书依法应认定为完全无效。
农场给出的答复存在三处硬性法律适用错误,层层剥夺农民知情权。其一,申请人诉求清晰,明确列明土地范围、补贴品类,不存在申请内容模糊的情形,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条,仅当申请内容不明时,行政机关才有一次性告知补正的义务,本案直接以表述不清为由拒绝答复,属于程序违法;其二,农场以 “个人隐私” 为由拒绝公示涉农补贴台账,属于法条错用。财政部《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管理办法》、辽宁省统一惠农资金公示制度明文要求,乡镇必须公示辖区农户补贴发放明细,涉农惠农资金发放记录不属于个人隐私范畴,该条拒绝理由没有任何政策支撑;其三,越权答复本身突破行政权责边界,农场不属于法定受理信息公开申请的行政机关,无政府书面授权的前提下,无权处理群众信息公开诉求,答复自始不具备法律效力。
惠农补贴一头连着国家粮食安全战略,一头牵着万千农民的切身收入。中央每年划拨巨额专项资金用于辽西沙化耕地保护、轮作休耕扶持,政策设计的初衷,就是让种地农户实实在在拿到补贴,依靠政策红利降低务农成本、稳定种植积极性。而基层单位将补贴台账锁在办公室抽屉,拒不向农户公开原始档案,直接造成农民无法核对自身补贴发放是否足额、申报面积是否准确,中央出台的惠民政策无法落地到户,国家给予农民的扶持关怀,被基层行政堵点层层拦截,农民难以真切感受到政策温度。
政务公开不是行政机关的可选工作,而是法定强制性职责。《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一条清晰划定监管权责:县级人民政府办公室是本行政区域政务公开主管机关,负责监督、纠错辖区内所有行政机关信息公开工作;公民发现行政机关信息公开行为侵害自身合法权益,有权向本级政务公开主管部门投诉,县级政府办必须受理核查、督促整改。农户李凤杰已向建平县人民政府提交完整投诉材料,诉求包含撤销无效答复、责令热水镇政府重新依法公开全部补贴土地档案、对违规单位督促通报整改,这份投诉具备完整事实、证据与法律依据,县级政务公开主管部门理应依法履职,及时纠正基层单位违规行为。
放眼全国,类似惠农信息公开不规范的问题并非个例。部分乡镇、涉农单位存在 “重资金发放、轻台账公示” 的错误思维,认为补贴钱打到农户账户即完成工作,忽视农民查阅原始档案、核对申报数据的法定权利;少数基层单位存在权责划分混乱问题,随意委托农场、企业等非行政主体处理群众政务诉求,漠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刚性约束;还有单位随意套用隐私、内部资料等条款拒绝公开涉农信息,曲解、误用法律法规,人为制造群众办事壁垒。
惠农政策的生命力,在于公开透明、落地到人。想要让中央强农惠农的阳光照亮每一户农家,必须打通基层政务公开 “最后一公里”。首先,各地县级政务公开主管部门要常态化开展涉农领域专项督查,针对耕地补贴、轮作补贴、农机补贴等高频诉求,排查乡镇答复不规范、越权答复、错误适用法条等问题,对违规单位限期整改、依规通报;其次,完善惠农资金常态化公示机制,严格落实财政部、辽宁省惠农资金公示制度,做到补贴台账线上平台、乡镇公示栏双渠道长期留存,农户随时可查阅、复印个人档案;最后,强化基层涉农工作人员法治培训,吃透《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涉农补贴管理细则等政策文件,厘清行政权责边界,杜绝无授权第三方代为答复、随意拒绝群众信息公开申请等违法行为。
农民是乡村振兴的主体,惠农补贴是国家回馈农耕群众的民生保障。基层行政机关不能把政务公开当成负担,更不能用违规操作隔绝群众与政策之间的联系。唯有严格落实政务公开法定要求,完整、透明公开涉农补贴全部档案,才能让中央出台的每一项三农政策落到实处,让每一位种地农民都能清晰知晓自身权益,真切接住国家给予的政策红利,让惠民暖阳真正洒满乡土大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