厘清执法权责 推进案件办理 —— 朝阳顺和矿业非法采矿生态破坏事件引关注

日期:2026-07-17 来源: 浏览量:43 A+ A-

本文稿件由举报人供稿

    近日,朝阳县大庙镇老西沟村村民张显河向辽宁民生观察网反映,朝阳顺和矿业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在未取得露天开采许可证的情况下,长期在该村区域内非法开采铁矿石,大面积损毁当地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与耕地,不仅造成国家矿产资源大量流失,还留下多处数十米甚至近百米的高陡悬崖,地质灾害隐患突出。目前,朝阳县林草局已经就林地、草地被严重破坏,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相关线索移交朝阳县公安局立案侦查,但案件后续的资源勘测、生态修复等一系列工作,仍存在执法边界不清、案件移交有待推进的问题。
    据举报人介绍,为固定案件事实,朝阳县农业农村局就涉案耕地被破坏事宜,约谈举报人张显河并制作了询问笔录。结合我国现行行政机关权责划分体系来看,朝阳县农业农村局仅对耕地的日常监管负有法定职责,对于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该局并不具备行政执法、勘测鉴定、立案查处的权限。本案当中,顺和矿业无证开采铁矿石的行为,属于非法采矿范畴,该违法行为的主管单位为朝阳县自然资源局。在农业农村局完成耕地现状调查笔录之后,举报人专门提交了笔录补充说明材料,厘清了各行政单位的执法权限,同时提出了多项合法诉求。
    在这份补充说明当中,举报人明确提出,依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要求,行政机关在履职过程中发现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违法犯罪线索,应当及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办理。本案当中,地下铁矿石盗采数量、破坏范围必须由朝阳县自然资源局委托第三方专业测绘机构实地勘测,精准测算出矿区破坏宽度、开采深度、开采立方数以及矿石总吨位,以完整的鉴定数据作为后续刑事办理、责任认定的核心依据。
    除矿产盗采问题之外,该企业此前开展的矿山生态恢复工程,也完全不符合国家及辽宁省矿山生态修复的技术标准。按照矿山生态修复相关规范要求,高陡边坡必须采取削坡开级治理模式,每隔一定高度设置平台台阶,消除陡坡、悬崖带来的滑坡、泥石流地质灾害隐患,同时矿区堆放的尾矿、毛石渣土应当采取砌墙拦挡、加固固化等防护措施,保障周边群众汛期安全。但是该企业此前的治理工作仅仅流于表面,属于应付式整改,矿区范围内依旧遍布几十米高的直立悬崖,地形地貌没有得到实质性修复,巨大的地质安全隐患长期悬而未决。而矿山生态修复的验收、后续重新治理的监督执法工作,同样不属于农业农村局的职权范围,依法应当由朝阳县自然资源局全程监管,督促企业按照规范重新开展生态修复作业,回填深坑、修整边坡、加固渣土堆,彻底消除地质灾害风险。
    同时,举报人在补充材料中重点提出,结合现行刑事法律规定,非法采矿类刑事案件,应当精准追究企业法人、决策组织者以及现场主要管理人员的刑事责任,不能简单以一线普通务工人员顶包结案。《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非法采矿罪相关司法适用规则明确,单位实施非法采矿犯罪,应当追究作出决策的企业负责人、实际控制人、现场主要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普通务工人员只是单纯领取劳务报酬,没有参与非法采矿决策与组织行为,不应当作为刑事案件主要追责对象。该诉求,也为后续公安机关侦查工作划定了清晰的方向,避免出现责任追究错位的问题。
    当前,林地草地破坏部分已经进入公安刑事立案阶段,但整个案件想要完整办结,还需要打通部门之间的衔接通道。耕地损毁情况、非法采矿储量、生态修复整改这三项核心工作,都离不开朝阳县自然资源局的介入。按照行刑衔接相关法规要求,各行政机关应当厘清权责边界,不越权、不推诿,农业农村局应当将本次询问笔录及全部案件线索完整移交自然资源部门,由自然资源局启动专业测绘、生态修复督办、案件后续衔接等一系列工作。
    

生态环境是民生之本,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朝阳顺和矿业无露夭证开采、破坏农用地、虚假整改的行为,既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的相关规定,也严重损害了当地群众的切身利益。期待朝阳县各职能部门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厘清执法权限,加快案件移送流程,尽快组织第三方机构完成矿区全部勘测工作,精准核算非法开采资源量,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督促企业高标准完成生态环境修复工作,守住当地的生态底线,给当地村民一个公正、透明的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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