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见闻:群众申请政务信息公开遇难题,盼规范落实便民办事举措

日期:2026-06-03 来源: 浏览量:42 A+ A-
辽宁维梅民生观察网(联络员李维明)
   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关规定,公民依法有权申请查阅自身相关的林权、征地审批档案等政务资料,保障自身知情权。近日我省一位群众反映,自己依规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经过上级主管部门督促协调,相关单位出具了书面答复文书,但申请人对照法规认为答复内容在资料指引、事项受理方面存在疑问,办事过程遇到阻碍。

   当事人申请内容包含两部分:一是早年林权确权发证全套档案材料,二是涉事地块征地审批、公告、补偿相关卷宗。上述档案由当年主管部门在履职过程中形成留存。在上级部门下发督办意见后,属地相关单位完成答复行文,答复中建议申请人去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另行申请查询相关资料。申请人提出,林权证书由县级政府审批印发、征地统筹工作由本级政府牵头实施,按照 “谁制作、谁公开” 的信息公开基本原则,相关资料制作主体单位负有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不宜直接全部转交其他职能部门办理查询。
此外,答复中以地块具体批次、年份信息不完善为由,部分征地公告材料未予以查询受理。申请人表示,申请材料里已经写明地块所属村组、具体坐落位置,相关信息足以定向检索档案,行政机关具备按地址调取卷宗的条件,直接以此回绝查阅诉求,客观抬高了群众办事门槛。
   我国持续推进政务公开、优化便民服务,上级部门此前已针对初次答复问题下发整改督办,本意就是督促依法规范答复,化解群众诉求。从便民利民角度来看,不同行政机关之间权责划分不能成为推诿信息公开义务的理由,区分档案制作单位和日常保管单位,是落实信息公开法规的关键细节。
   目前当事人正通过行政复议等法定维权途径继续主张合理诉求。相关法律人士建议,基层政务部门可结合本次案例梳理信息公开办事细则,细化材料受理标准,厘清各单位公开权责,严格对标《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条文出具答复,切实把政务公开制度落到实处,减少群众跑腿、反复申请的困扰。

分享: 打印本文  |  返回上一页
返回栏目:资讯 返回首页